(2013)浙金辖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龚春卫与兰叶青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叶青,龚春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叶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春卫。上诉人兰叶青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兰叶青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本案应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的规定,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的履行地。而龚春卫现住所地在义乌市。因此,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