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徐呈梅与刘英龙、吉林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呈梅,吉林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刘英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71号原告:徐呈梅,女,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威,吉林北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负责人:高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松霖,男,汉族,住吉林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负责人:黄伟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维石,男,满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刘英龙,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吕红,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呈梅与被告刘英龙、吉林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呈梅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呈梅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呈梅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杨东来人民陪审员 王丽敏人民陪审员 郑桂芝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