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玲娟与伍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娟,伍兴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定商初字第57号原告:张玲娟。被告:伍兴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娟与被告伍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玲娟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玲娟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张玲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代书 记员 赵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