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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侯婷与王彩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婷,王彩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31号原告侯婷。委托代理人侯庆坡。被告王彩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婷与被告王彩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婷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婷负担。审 判 长  崔彩芬审 判 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高振尧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任建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