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许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018号原告:许某,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胡文斌,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张后乐,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在北京打工相识并恋爱,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前被告并未告知其患有甲亢,婚后被告脾气日益暴躁,常与原告发生争持无法安定生活。尤其是被告因患有甲亢导致多次流产,双方感情消磨殆尽,婚姻再无幸福可言。2012年6月15日双方发生冲突,被告到原告家中故意毁坏财物,砸碎门窗。2011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原告北京打工,被告在合肥工作,在此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协议离婚,被告同意后屡次反悔。原告无奈于2012年初向庐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管辖权而撤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付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佐证:证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证2、被告身份证、结婚证,证明被告身份信息及双方婚姻关系;证3、庐江县白山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明双方性格不合,发生冲突;证4、庐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等,证明原告曾经向法院起诉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5、暂住证,证明原、被告夫妻分居两地。被告沈某辩称: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2、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并未举出双方经常争吵的证据,本人是婚后患病,原告应该更加关怀照顾,不能因此小病嫌弃反目。双方各自打工是发生在2012年8月后,且男方也来探亲,谈不上长期分居。原告所说的冲突,是因为本人回家拿衣物,原告回避,打碎几块窗户玻璃是想进屋,且不是本人所为。故原告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情形,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请求。二、我与原告于2006年11月相识后相恋,自2007年3月起致结婚后直致2012年初,我们一直共同经营服装商铺,挣有54万元,2008年底给原告父母6万元装修房屋,故夫妻共同财产有60万元,此外本人单独治病用去2万元,原告应予承担。被告向法庭提交短信及QQ信息记录一份,证明双方虽然谈及离婚,但双方感情良好,并谈到原告如果离婚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庭审举证、质证,结合法庭调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1、证2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证3、证4、证5的真实性确以确认,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被告所举的短信及QQ信息记录仅为原告单方信息记录,不能据此判定双感情程度及财产状况。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北京打工相识并恋爱,经过两三年的相处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有��育子女。原告曾于2012年2月8日向庐江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管辖权而撤诉。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自2011年5月起双方开始分居,但被告予以否认,从原告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反映双方分居状况,故原告主张双方分居时间,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从现有证据来看,原、被告之间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应应珍惜并营造一个和睦完整的家庭,双方如果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培养夫妻感情,还是有和好可能的。综上,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琴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侯正跃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