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刚、朱朝喜,朱朝西,鲁绪鳖诉被告靳雷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刚,朱朝喜,朱朝西,鲁绪鳖,靳雷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刘德刚,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朱朝喜,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朱朝西,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鲁绪鳖,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靳雷新,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刚、朱朝喜,朱朝西,鲁绪鳖诉被告靳雷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2013年5月8日原告刘德刚,朱朝喜、朱朝西,鲁绪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所欠劳动报酬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朱朝喜,刘德刚,朱朝西,鲁绪鳖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刚,朱朝喜、朱朝西,鲁绪鳖撤回对被告靳雷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成才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