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男,汉族。张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奚俊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