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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0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孙某,男,汉族。张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奚俊涛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