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城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永峰与姬怀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峰,姬怀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232号原告刘永峰委托代理人周宁霞,庆城县驿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姬怀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峰与被告姬怀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峰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刘永峰负担。审 判 长 曹泾宁审 判 员 李怀元人民陪审员 孙立邦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