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桑凌君与李丽芝担保追偿权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玲君,李丽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68-2号申请执行人桑玲君,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李丽芝,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玲君与被执行人李丽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丽芝在中国工商银行平阴支行的存款8950元并继续冻结了该帐户,期限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应执行标的为26813.33元及利息,诉讼费808元,已执行标的为5194元,未执行标的为21619.33元及利息,诉讼费808元。因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但申请执行人可在上述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本院依法进行续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亭审判员 董广荣审判员 薛 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陈永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