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陵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德州佳祥电源有限公司与张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佳祥电源有限公司,张永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陵商初字第186号原告:德州佳祥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陵县。法定代表人:李忠印,董事长。被告:张永利,男,汉族,1976年8月出生,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佳祥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告张永利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彩平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高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