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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民初(一)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陈××与邓×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邓×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鱼民初(一)字第601号原告陈××。被告邓×。原告陈××与被告邓×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厚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全晓岚担任记录。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6月份认识,于2004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邓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不和,在婚姻出现危机后,被告不仅没有积极挽救,反而采取极端措施对原告身体造成伤害,影响原告精神状态,不能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工作,造成原告的精神压力大,精神痛苦,被告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携带扶养,夫妻共同财产由法院分割,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邓某某(2004年12月15日生)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扶养费3000元。被告邓×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邓某某。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双方性格不合,世界观、价值观存在诸多矛盾,生活方式不一致,加之沟通较少,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被告不仅没有积极改善,反而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表示夫妻共同财产暂不要求法院处理,并表示双方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前未能充分了解,婚后也未培养起很好的夫妻感情,由于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未能及时补救,隔阂矛盾渐深,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儿邓某某的抚养问题,因邓某某一直由原告照顾,由原告抚养对邓某某的学习、生活更为有利,故对原告要求抚养邓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邓某某抚养费300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抚养邓某某每月支出的费用,也不能证明被告邓×每月收入情况,结合柳州市生活消费的相关标准,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邓×每月支付邓某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原告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邓×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与被告邓×离婚;二、婚生女孩邓某某由原告陈××抚养,随其生活,被告邓×每月支付邓某某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邓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负担75元,被告邓×负担75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本判决不生效。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韦厚望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全晓岚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