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原商初字第66号原告:乔某某。被告:彭某某。原告乔某某诉被告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被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4578元,并立一借据,言明借款利息1分2厘。2013年2月7日给付借款5000元,尚欠借款79578元。因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追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原告无奈向法院起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9578元,利息按月息1.2分计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为止。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于2012年6月10日书写的《借条》一支。被告辩称: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但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计8000元(除2013年2月7日还款5000元外,另外还偿还原告3000元)。原告对被告另外偿还的3000元,没有从还款数额中核减。被告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4578元,并立有借据,借据载明;“今借到乔某某现金捌万肆仟伍佰柒拾捌元整(月息1分2厘计算利息)。借款人:彭某某,2012年6月10日。见证人:靳某某。”2013年2月7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后,被告在给原告的借条上又注明;“2013.2.7付伍仟元彭某某”。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9578元。原告急需资金向被告追要借款及利息,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不还,原告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在案。本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虽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被告给原告立有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至目前为止被告尚欠原告79578元的证据确实,被告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彭某某辩称其除2013年2月7日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外,还另外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对此没有证据证实,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乔某某借款本金79578元,并按照双方约定月息1.2%的利率支付该笔借款从2012年6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9元,由被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素英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赵 丽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魏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