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洪土生、洪华生等与罗伟东等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土生,洪华生,洪木生,罗伟东,李松娣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47号原告洪土生,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洪华生,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原告洪木生,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被告罗伟东,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兴宁县人,住英德市。被告李松娣,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土生、洪华生、洪木生诉被告罗伟东、李松娣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履行分配义务为由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土生、洪华生、洪木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文聪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林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