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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宋艳红与李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红,李向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28号原告宋艳红。被告李向培。原告宋艳红与被告李向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艳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艳红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郭新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