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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月香与刘维明、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香,刘维明,王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王月香。被告刘维明。被告王蕾。原告王月香与被告刘维明、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月香对被告刘维明、王蕾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