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月香与刘维明、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香,刘维明,王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王月香。被告刘维明。被告王蕾。原告王月香与被告刘维明、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当事人身份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月香对被告刘维明、王蕾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邵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