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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4月13日。委托代理人王五平,陕西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女,生于1979年2月16日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祁小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张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