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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90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权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907号原告:权某,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徐某,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权某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权某负担。审判员  王林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周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