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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于贵卓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贵卓,男,1979年3月6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贵卓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贵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1日晚,被告人于贵卓通过手机向吴某的姨妈董某某发送吴某的裸体照片,向董某某索要50000元钱,并声称如果不给钱就将吴某的裸体照片传到网上,发给其他亲戚朋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贵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系犯罪未遂,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间,被告人于贵卓在已婚且生有子女的情况下,与本县焦虎乡东胡村女青年吴某卫校毕业后在滑县人民医院实习期间建立了暧昧关系,并在滑县新区胡庄村租房非法同居。同年12月间,吴某欲与被告人于贵卓断绝关系,提出分手,被告人于贵卓对此心生怨恨。2013年1月21日晚,被告人于贵卓通过手机向吴某的姨妈董某某发送吴某的裸体照片及信息,向董某某索要50000元钱。并发信息要挟声称如不给钱就将吴某的裸体照片传到网上,发给吴某所在实习工作单位及其他亲戚朋友。董某某向吴某诉说信息内容后,当晚23时许,被害人吴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敲诈未遂。次日被告人于贵卓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于贵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董某某陈述,手机信息照片,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物证手机一部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贵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和要挟之手段,以揭发他人隐私、毁坏他人名誉的方法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于贵卓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被害人及时报案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于贵卓当庭尚能认罪,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贵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对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建新审判员  和晓璞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徐振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