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执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石进明与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进明,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碑执字第00816号申请执行人:石进明,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晓峰,陕西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远,陕西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289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樊金瑞,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维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该单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进明与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天工建设有限公司已根据(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当庭支付申请执行人石进明299895.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碑民三初字第00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红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