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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树伟与被告贺苗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无业,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贺某某,女,汉族,无业,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李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张晓斌代理审判员  李惠蓉人民陪审员  刘斌旺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