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党某某,男。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某某因去向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在经人介绍相识仅两个月的情况下仓促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无法正常沟通。2012年3月,原告因琐事说了被告几句,被告就负气离家,半年多杳无音信,直到11月被告才回到住处,取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后再次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党某某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同外出打工。期间因性格不合,缺少必要的沟通,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3月,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离家出走,同年11月回到住处,随即再次离家出走,音信全无,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元月16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双方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个月就仓促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产生矛盾,在共同生活五个月后,被告即离家出走,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未建立起相应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现已分居生活一年多时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等应涉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明,可在被告出现后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高辉助理审判员 张世强人民陪审员 姬宏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