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下洲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下洲村民委员会,罗善堂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斗法横民初字第50号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下洲村民委员会,住址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下洲村内。负责人陈根大,系村委会主任。被告罗善堂,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下洲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罗善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下洲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下洲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下洲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马雁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