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法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孙胜利与张建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胜利,张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061号申请人孙胜利,男,生于1967年6月11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另胡村*组。被申请人张建锋,男,生于1974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岐山县蔡家坡镇另胡村*组。申请人孙胜利与被申请人张建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的(2012)宝民一终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张建锋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孙胜利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89.04元,诉讼费用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督促被申请人张建锋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及诉讼费(申请人已领取),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一终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增录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李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