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合江执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牟某某、牟某甲与牟某乙、胡某某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执行人牟某甲,牟某乙,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江执保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女,生于1998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学生。申请人执行人牟某甲,男,生于2000年10月1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学生。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生于1998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牟某乙,男,生于1947年1月24日,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女,生于1949年8月18日,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牟某甲与被执行人牟某乙、胡某某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牟某某、牟某甲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二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牟某乙、胡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世容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明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