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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付久柱与被上诉人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久柱,兴隆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东,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久柱。委托代理人王利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如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起旺,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市联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冰,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伊平。委托代理人刘建伟。上诉人付久柱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久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付久柱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久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认众审 判 员  刘淑贤代理审判员  应春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