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骆先平与徐军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先平,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骆先平,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住裕安区城南镇樊通桥村头集组9号。被执行人:徐军,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裕安区。申请执行人骆先平与被执行人徐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军应偿还申请人骆先平510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骆先平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军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于2013年2月2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六裕执字第001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曾 凡 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