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柳伊、侯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柳伊,侯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936号原告邯郸市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的: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66号楼4号。法定代表人闫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军刚。被告陈柳伊。被告侯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柳伊、侯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