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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柳伊、侯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陈柳伊,侯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936号原告邯郸市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的: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66号楼4号。法定代表人闫保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军刚。被告陈柳伊。被告侯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柳伊、侯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凯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延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记员  王攀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