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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乔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于二0一三年五月八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因被告现住址有变化,多次联系无法找到,诉状等文书无法送达被告为由特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某因被告住址有变化,多次联系无法找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妥,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海涛审 判 员  朱志猛人民陪审员  赵玉环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书 记 员  孟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