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玉兴与刘瑞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兴,刘瑞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兴。被执行人刘瑞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波与被执行人刘瑞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刘瑞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刘玉兴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昌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郝伊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