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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桃执终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杨保壮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终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通达橡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保壮。申请执行人衡水通达橡胶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杨保壮定作合同拖欠价款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银行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件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衡桃西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迎坤审 判 员  郑广平代理审判员  刘万斌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