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朱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401号原告:朱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焉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李迎红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苘俏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