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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纳溪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7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夏中秀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夏中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纳溪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纳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学忠。被执行人夏中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纳溪非审执字第120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夏中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中秀银行存款78625.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  易正平代理审判员  黄 荣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韩本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