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迁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文军与高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军,高海军,何庆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陈文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明,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军,农民。第三人何庆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军与被告高海军、第三人何庆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陈文军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军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军撤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立华审 判 员 魏玉箫人民陪审员 徐海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