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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文军与高海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军,高海军,何庆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迁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陈文军,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明,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海军,农民。第三人何庆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军与被告高海军、第三人何庆荣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原告陈文军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军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文军撤诉。本案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立华审 判 员  魏玉箫人民陪审员  徐海新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