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薛民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5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张国良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国良,刘文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4)薛民保字第115号申请人:张国良被申请人:刘文成申请人张国良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文成驾驶的鲁D98G**号轿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文成驾驶的鲁D98G**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程凡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