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象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苏某某房屋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苏某某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苏某某给付4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苏某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