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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周应霞与周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应霞,周元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0393号原告周应霞,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周生乐。被告周元勇,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应霞诉被告周元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应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