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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7)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李某丙。被执行人李某丁。被执行人李某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继承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作出本案执行标的房屋的过户执行裁定书且已送达有关部门,该房屋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名下,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吴 瑛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荣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