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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民三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王立楠与王丽云、王秀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楠,王丽云,王秀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民三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楠,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胡跃民,盖州市耀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云,女,195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农民,住盖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雅丽,盖州市兴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珊,女,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住盖州市。上诉人王立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3)盖民东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立楠及委托代理人胡跃民,被上诉人王丽云委托代理人刘雅丽,被上诉人王秀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王立楠与被上诉人王丽云之间签订的借款欠条经双方质证并认可,内容真实有效,应予确认。上诉人主张借款36万元并非一次性借款,而是多年借款累计后,于2013年3月25日,由上诉人具名签字给被上诉人王丽云所出具的累计欠条,原审对36万元欠款的来源未予查清,且借款用途亦未查明,该款是否用于夫妻存续期间家庭经营投资,是否用于个人消费或家庭生活支出,以上情形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3)盖民东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于永威审 判 员  周启义代理审判员  段建勇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杨名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