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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艮才与吴晓峰等劳务合同纠纷中止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艮才,吴晓峰,黄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王艮才。被执行人:吴晓峰。被执行人:黄国庆。申请人王艮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岳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吴晓峰、黄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一直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岳民一初字第00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彭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