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92号原告:胡某甲。被告:胡某乙。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甲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云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