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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家新与陈敬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新,陈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20号申请人朱家新,女。被执行人陈敬国,男。申请人朱家新与被执行人陈敬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做出的(2012)旬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10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敬国于2013年2月26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