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朱家新与陈敬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家新,陈敬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320号申请人朱家新,女。被执行人陈敬国,男。申请人朱家新与被执行人陈敬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做出的(2012)旬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4100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敬国于2013年2月26日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 丹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养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