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商初字第07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柏干斌与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干斌,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商初字第0721号原告柏干斌。委托代理人王之俭。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经济开发区厦门路**号。法定代表人孟云标,董事长。原告柏干斌与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金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干斌的委托代理人王之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柏干斌诉称,2012年期间,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先后多次购买原告水泥空心砖50896块,计款101792元,经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01792元及利息。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庄宴武在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担任会计职务期间,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多次在原告柏干斌处购买水泥空心砖。2012年5月17日原被告进行结算,原告柏干斌将“收料单”客户联交庄宴武记账,由庄宴武出具收条一份交原告柏干斌持有。收条载明“予收到柏干斌空心砖收料单客户联,截止2012年4月底49396块空心砖,金额为玖万捌仟柒佰玖拾贰元(98792元),睿智电子财务庄宴武,2012.5.17核对”。2012年5月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又五次购买原告柏干斌空心砖1500块,每块2元,计款3000元,共计欠款101792元,该欠款在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预付款账簿中已记载。原告多次索要货款未果,双方产生诉争。庭审中原告主张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收条、收料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庄宴武提供的账簿在案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购买原告柏干斌水泥空心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柏干斌与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欠款101792元,拖欠不还,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偿付。利息部分原告柏干斌主张自2012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柏干斌要求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01792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柏干斌支付欠款101792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35元,由被告睿智电子(连云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