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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法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倪景叶与郑州市公路管理局、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景叶,郑州市公路管理局,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市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456号申请执行人倪景叶。被执行人郑州市公路管理局。被执行人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被执行人郑州市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倪景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市公路管理局、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市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公路管理局、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市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郑州市公路管理局、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市邦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倪景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礡审判员 刘建增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何银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