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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潼民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上汾井村村民委员会、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潼关县代字营镇上汾井村村民委员会,徐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潼民初字第00280号原告杨某某,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欢欢,男,陕西恒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潼关县代字营镇上汾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军,男,陕西金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4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汾井村村民委员会、徐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因该案经过法院调解,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于2013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小牛审 判 员  成小军人民陪审员  韩相瑜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