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鄞商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章恒源与李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恒源,李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商初字第166号原告:章恒源。被告: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恒源与被告李斌追偿权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恒源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斌起诉的申请,并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章恒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恒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章恒源负担。审 判 员  汪 鹏人民陪审员  朱事祥人民陪审员  陈俊娥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范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