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孝明与欧军杰、寇军岗、郭军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明,欧军杰,寇军岗,郭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李孝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欧军杰,男,汉族,公司职工。被告寇军岗,男,汉族,公司职工。被告郭军辉,男,汉族,农民。原告李孝明与欧军杰、寇军岗、郭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孝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孝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明撤回起诉。诉讼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李孝明承担。审 判 长 闫 浩审 判 员 王 彬代理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