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赵副全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副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450号申请执行人赵副全。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杜昀坤。委托代理人魏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副全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3)庆西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赔付申请人赵副全垫付的甘M287**号车辆交通事故保险金100000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案件受理费2000元。于2013年4月18日前支付调解书发生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至此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馨芳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