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商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朱杏娟与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杏娟,潘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桐商初字第532号原告:朱杏娟。被告:潘丽娟。原告朱杏娟诉被告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杏娟起诉称:2013年3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承诺借期一年,月息一分。2014年1月,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商店关门,被告人已失踪。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潘丽娟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不属法院主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杏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明荣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濮丽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