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伍少武与倪晓艳、陈建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少武,倪晓艳,陈建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签发:审核:拟稿:校对: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196号原告伍少武。被告倪晓艳。被告陈建邦。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少武与被告倪晓艳、陈建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坚键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木聪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