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