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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367号原告刘某某,男,1967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某某,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庞秀霞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姚红梅 百度搜索“”